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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价216万漫天要价240万,起诉后房屋顺利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沪0115民初46351号

  一、 案情简介

  原告:严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弄X号XXXX室。

  原告:苏XX,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弄X号XXXX室。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铭,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X室。

  被告:傅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X室。

  被告:赵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XX路XX弄XX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系被告赵XX之子,即被告赵X。

  被告:唐XX,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XX路XX弄X号X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系被告XX之子,即被告X。

  二、办案经过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将上海市XX路XX弄X号XXX室产权登记过户至原告名下的手续(税费各担);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万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14日,原、被告签订《动迁房预售预购合同》,就被告向原告出售系争房屋相关事宜进行了具体约定。但被告未按约在取得系争房屋产权证后七日内通知原告网签和过户,也未按约将房产证原件交给原告,另外,被告还提出加价要求,否则不予过户。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已违约,故提起诉讼。

  三、 案件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23年7月31日之前配合原告办理将上海市XX路XX弄X号XXX室房屋不动产权利登记过户至原告名下的手续;过户手续办理后当日内,原告支付被告尾款16万元、补偿款4万元,合计20万元;

  二、案件受理费24.080元,减半收取计12.0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040元,由原告,被告各半负担(由被告负担的8.520元于2023年7月31日之前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许瑞芬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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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7/1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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