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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五年,绍兴中院二审改判一年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他人在当事人经营的小超市内摆放一台赌博机,至案发时,总获利超过三万元,当事人个人获利四千元。柯桥法院一审判处当事人五年有期徒刑。2023530日一审宣判后,家属不服,委托我上诉至绍兴中院。

【陈律观点】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从表象看,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范围内获刑,一审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实属最轻。但一审法院以当事人“与赌博机提供者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基本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为由,不予认定当事人系从犯,存在错误。从犯的认定一旦成立,可以突破五年的桎梏,得以大幅度减轻处罚。而本案具有认定从犯的可能性,遂以此作为突破口,最为恰当。

【审判结果】

2023年8月底,二审宣判,从犯观点成立,撤销原审判决,五年改判为一年,继续追缴数万元赃款的判决一并撤销,既减轻了刑期,又减轻了经济负担。

【心得体会】

本案系一起刑事二审改判成功案例,找准辩点,深挖辩点,是二审改判的成功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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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8/23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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