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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被告开庭后,原告撤回起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6民初12289号

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大城子镇政府东侧海惠城XX-2054

法定代表人:程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男,该单位员工。

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XX。

法定代表人:董XX,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雪莲,北京法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常XX,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江苏XX公司工人,住陕西省咸阳市雪优花园东区21号楼1单XX。

原告与被告、但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与2023年6月13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北京XX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向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XX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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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7/10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标      的:141421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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