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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6千万,法院全支持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022)云 0602 民初 3302 号、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云南XX公司。法定代表人:毛XX,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X,云南XX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谢X,云南XX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永善XX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委托代理人:魏XX、刘XX,北京市XX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符XX。被告:陈X。被告:陈XX。被告:昭通市XX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委托代理人:黄家琴

  案情内容:永善XX公司开发了永善县“富XX”项目,因资金链断裂在筏板施工阶段便处于停工状态。2017 年 12 月 22 日,永善县人民政府向昭通市XX公司(简称XXX司)发了《永善县人民政府关于邀请考察永善县“富XX”项目的函》,邀请XXX司对“富XX”开展融资帮扶,XXX司将函件转交给其参股的昭通XX公司(原昭通XX公司,后更名为昭通XX公司,简称XX集团)具体落实帮扶事宜。经过多次考察、调研后,各方共同确定了“富XX”的项目融资帮扶方案:由开发商永善XX公司委托原告作为融资主体开展项目融资,由XX集团的子公司昭通市XX公司提供咨询及居间服务,由被告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融资款定向用于“富江3广场”的工程建设。为保障融资款的安全和确保专款专用,融资款的使用由原告按照被告永善XX公司的资金需求和指令对外进行各项支付。2018年至2020年的委托融资期间,因被告永善XX公司不能按时支付融资利息和归还融资本金,最终迫使原告为其垫付了大部分融资利息并代其归还部分融资本金。同时,被告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担保公司对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原告认为,“富XX”项目在得到融资帮扶后,从当初只有一个大基坑到现在接近交房的现状,从某种程度而言,一个烂尾项目可能出现的社会问题或者民生问题确实已得到解决,但最终代价却是由作为民营企业的原告承担了政府牵头组织的烂尾项目融资帮扶的全部风险。现被告永善XX公司基于自身利益考量怠于完成最后的工程收尾工作,且因为对外提供担保而陷入其他诉讼案件中,己极大威胁了原告的债权安全。

  案件结果:一、被告永善XX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云南XX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2XXXX1684.04 元及利息(以 502XXXX1684.04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2月 17 日起,按照年利率 14.8%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永善XX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云南XX公司偿还截止至 2021 年12 月 16 日未支付的利息 105XXXX6107.22 元。三、被告永善XX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向原告云南XX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70794.01 元、律师费 500000 元。四、被告符XX、陈X、陈XX在担保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符XX、陈X、陈XX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永善XX公司追偿。五、若被告永善XX公司、符XX、陈X、陈XX仍不能清偿上述债务,被告昭通市XX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款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审判人员:马 蓉XX

  裁判日期: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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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1/08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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