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工作期间被领导借钱不还,起诉固定证据后判决全额偿还、(2022)陕0111民初1341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21年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因同事关系同意借款,于2021年8月5日按被告指示转账给案外人同事10万元。2021年11月25日原被告签署和解协议约定被告分期向原告归还借款,并约定了被告到期不还需承担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险费等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协议签署后被告未按时向原告还款,已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
办案经过
案件委托时,原告手中仅有领导要求原告向第三人的转账记录,无任何聊天记录。律师接受委托了解案情后,立即与被告先行沟通,确定由被告先为原告出具和解协议,固定证据,待被告不偿还时,再行起诉。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经查,原告赵XX向被告出借的款项并非自有资金,而是使用银行贷款进行转借,故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合合同无效,约定的利息亦无效。根据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贷款结清凭证,对于已偿还85133.64元、以及未结清的20000元予以认定,该款项应由被告承担。对于原告实际的律师费6000元、保险费500元,符合双方约定,未超过法律规定,被告应于承担。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并承担律师费、保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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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5/21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标 的:11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