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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X)冀 0X 民辖终 2XX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睢XX,男,1XX1 年 X 月 1X 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邯郸市邱县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1XXX 年 10 月 21 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邢台市平乡县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河北孟云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XX,女,1XX0 年 11 月 X 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邯郸市邱县XXX。

  原审被告:郭XX,男,1XX2 年 12 月 X 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邯郸市馆陶县XXX。

  上诉人睢XX因与被上诉人王XX,以及原审被告刘XX、郭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202X)冀 0XX2 民初 XXX 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睢XX上诉请求:撤销平乡县人民法院(202X)冀0XX2 民初 XXX 号民事裁定,改判本案由邯郸市邱县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202X 年 1 月份,被上诉人王XX为在上诉人鸡厂购买XX兰灰鸡先后多次到鸡厂考查,1 月 2X 日从上诉人鸡厂购得 X000 只,被上诉人雇车将鸡拉走。合同履行完毕不存在“被告将该批鸡运输到平乡县XX村原告家鸡舍”之事。2 月 1 日被上诉人发微信称目前伤了两只。可被上诉人在 202X 年 X 月 X 日的民事起诉状中称“2 月 1 日发现该批鸡死亡严重。”又称“目前死亡鸡为 X200 只”“经鉴定系鸡传染性贫血症病毒核酸”企图证明鸡存在先天性疾病。平乡县人民在未审查清楚死鸡数量死鸡病因的基本情况下,裁定被上诉人鸡厂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显属错误。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案件管辖权的判断,系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形式审查。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 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被上诉人王XX的养殖鸡舍位于平乡县XX镇XX村,XX村即为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故平乡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温XX

  审判员葛XX

  审判员田XX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周XX

  书员邢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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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10/23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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