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案情简介: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采用冒用古X某身份,欺骗XX工作人员的方式,骗领其名下XX存款,该行为侵犯了XX的财产所有权,且数额特别巨大。但被告人被告人与古X某间的经济纠纷及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被告人曹XX不服一审判决,遂委托代号菊主任代理二审,代号菊律师认为本案中曹XX客观上虽然冒充他人取款,但是属于事出有因的自救行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请求二审法院改判被告人无罪。二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最终经过审委会研究,直接改判被告人无罪。
二、辩护思路:
当事人客观上虽然冒充他人取款,但是属于事出有因的自救行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一)、当事人支付合理对价,且已实际控制房屋。
1、被告人从古X某处购买房屋,古X某系出于自愿,且支付合理市场价格。2、房屋无法过户因政策原因,按合同规定古X某应该无条件配合过户。3、古X某将房本和身份证等自愿交付给被告人,后被告人将房屋返租、后装修对外出租,已实际控制房屋。
(二)、古X某无故放弃存折并离开,被告人取款属于自救行为
1、将房屋对外出售,系被告人与古X某一致商议结果。2、被告人出于解决问题的态度,和照顾的原则,愿意额外补偿古X某50万元。3、古X某无故放弃存折并离开,在被告人取款后6分钟去挂失,而且从XX获得补偿130万后,当日取款并再次消失,证明其随时可能挂失取款逃逸,被告人取款行为属于自救。
(三)、被告人始终能够也愿意按约定支付古X某卖房利润款20万元,只是古X某恶意躲避。
三、办案感悟
我们团队尝试将整个案子梳理一遍,制作流程图,将其中蹊跷有套路的地方通过流程图清晰表现。当我们将上述流程图拿给二审法官看时,法官真是发出了感慨,由衷的说“这个图不错,不错,案子很复杂,这么一画就清楚了”;据说后来上审委会也给各位委员看了我这张图。
案件事实清晰后,庭前辅导,积极沟通,最后的结果如我们所愿!冤屈得以洗刷,正义得到伸张!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