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绵阳某幼儿园劳动争议案
申请事项:
1.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人民元整;
2.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4月至2021年9月工资人民币元整;
申请人于2019年进入被申请人绵阳市某幼儿园工作,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未返还劳动合同给申请人,申请人于X日被迫辞职。
在用工中,被申请人(1)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2)未支付或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被申请人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庭审中,双方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被申请人幼儿园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补偿金和工资共计元整。幼儿园当庭支付申请人。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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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5/10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