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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涉嫌醉驾,成功争取缓刑

最高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垫江县XX。

被告人黄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 公民身份号码51XXXX19XX0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垫江县XX镇XX村X组XX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2年8月13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1月4日由垫江县XX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汪XX、宋天鸽,重庆XX律师
垫江县XX以渝垫检刑诉【20XX】XX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黄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XX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 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垫江县XX指派检察官陶XX出庭支持公诉,检察官助理代XX出庭辅助公诉。被告人黄XX及委托辩护人汪XX、宋天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垫江县XX起诉指控:2022年8月12 日20时许,被告人黄XX驾驶渝GF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从垫江县XXX街上出发沿在建尚未交付使用的垫江县XX大道XX段兜风,行驶至垫江县XX大道XX镇路段与XX镇XX村1组村级公路交叉口时,因未按照交通指示牌停车让行,撞上被害人王XX(殁年XX岁)驾驶的无牌电动三轮车,致使王XX当场死亡、三轮车搭载的被害人杨XX(殁年XX岁)在送医途中抢救无效死亡。经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黄XX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XX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XX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黄XX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丧葬费10万元,棺材费1.1万元。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起诉认为, 被告人黄XX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黄XX案发后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 轻处罚。黄XX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黄X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黄XX当庭表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汪XX、宋天鸽提出:1.对事故认定书划分的责任比 例有异议,被告人黄XX的过错程度不应超过百分之五十,甚至 无责;2.黄XX具有自首情节,法院已判决保险公司对死者近亲属进行赔偿,黄XX也赔偿了受害人近亲属20万元并取得谅解。请求对被告人黄XX从轻处罚,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内量刑,并适用缓刑。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案件审理过程中,20XX年3月9日我院作出(2022) 渝02XX 民初XX43号聂XX、王X、王X诉被告黄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案判决,保险公司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XXX.4元,被告人黄XX另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王X200000元,被告人黄XX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庭审中,被告人黄XX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当 庭调整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内量刑,并建议适用缓刑。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 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常住人口信息表、垫江县交通局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收条、接警综合单、到案经过等书 证;证人吕XX、何XX、王X、王X、李X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黄XX的供述和辩解;渝公鉴(乙醇)[2022]35XXX号检验报告、垫公鉴(病理)[2022]XX号、50号检验报告、渝鑫技术鉴字[2022]T2-XXX、[2022]T2-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等,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实施公 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 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XX案发后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XX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 法从宽处理。关于辩护人提出对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有异议的辩 护意见。经查,本案中交通事故认定书系交警部门依法定程序作出,载明了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后对  事故形成原因进行分析,并认为黄XX夜间驾车超速行驶至事发  路口时未按交通标志规定停车让行,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该交通事故认定由专业部门经法定程序作出,黄XX在接到该事故认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且辩护人未提交新的证据证明黄XX过错程度以50%为限或无责,故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综合被告人黄XX的犯罪事实及具有的量  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XX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黄XX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  与审理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XX认罪悔罪, 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  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量刑建议不适当,本院不  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  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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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4/02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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