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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将父母所出购房款全部要回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XX

民事调解书

(2023)苏0602诉前调书423号

原告:徐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XXXX0219XXXXXXXXXX,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XXX村XX幢XXX室,送达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388号德诚大厦三楼江苏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卓亚,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X,女,19XX年X月X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XXXX0219XXXXXXXXXX,汉族,住(送达地址)南通市崇川区XX家园XX幢XXX室。

原告徐XX与被告韩X离婚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经诉前调解达成协议需要出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进行审查。

原告徐XX与被告韩X于20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20XX年X月XX日生育一子徐小某。经南通市崇川区XX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二、(……)

三、(……)

四、买受人为原、被告、出卖人为南通XX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南通市崇川区XX花苑XX幢XXX号住宅及车位XX幢XXXX号的商品房合同(预售)(合同编号:XXXX、NA###)项下的权利义务归被告韩X;为购买上述不动产上所涉银行贷款剩余本息自2023年10月起由被告韩X偿还;被告韩X给付原告徐XX财产分割补偿款160万元(分期支付:2024年1月30日之前给付60万元,2024年6月30日之前给付100万元),款付原告徐XXXX银行银行卡(卡号6##################);待上述不动产符合产权登记条件且被告韩X履行完毕第一期60万 元的给付义务后,原告徐XX配合被告韩X办理上述不动产的产权登记及变更手续,相关税、费用由被告韩X承担;

……

审判员 邹亚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XX

书记员 凌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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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8/31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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