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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完毕后,当事人超付工程款,经一审、二审追回

开鲁县人民法院

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叶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由开鲁县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本人代理本案。

2019年委托人中标某单位厂房设备、管道、电气仪表安装施工项目,后委托人将上述工程中设备、管道安装部分分包给被告施工,分包方式为大清包。本案中委托人已向被告支付工程款,并代替被告向工人支付了工资,扣除被告已完成部分经核算实际超付了七十多万元。由于双方没有签署分包合同,也没有进行结算,就双方各自完成部分产生争议,故该案立案之后代理人向法院申请了司法鉴定,就被告已完成部分及其撤出后委托人完成的部分各自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后,法院进行了二次开庭,庭审中双方就各自完成部分及争议部分进行了举证和辩论,代理人对其中产生争议的工程量进行剥离,并就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费用进行了充分说明。后法院采纳我方代理词中的意见判决被告返还委托人超付部分的工程款七十万余元。

简述一审法院判决部分内容: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某单位厂房设备、管道、仪器仪表安装施工工程的承建企业,其将施工项目转包给无资质的个人,该转包合同无效,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作为违法分包方应向实际施工人即被告给付相应的工程款。本案中,根据被告已完成部分的工程量确定应得工程款为一百五十万余元,原告已给付二百二十余万元,超出的七十万余元,被告应予返还。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超额给付的工程款七十万余元。

一审审判法官李清雪、法官助理孙XX、书记员吴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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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7/13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开鲁县人民法院

行      业: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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