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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新XX维吾尔自治区阿克XX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X)新2X民终X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克XXXX宾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XX维吾尔自治区阿克XX市XX。

法定代表人:何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X,新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古丽XXX·马XX,女,1XXX年X月1X日出生,住新XX维吾尔自治区阿克XX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林卓,新XX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阿克XXXX宾馆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古丽XXX·马X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新XX维吾尔自治区阿克XX市人民法院(2023)新2X01民初X1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X年1月X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X年1月1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阿克XXXX宾馆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X、被上诉人古丽XXX·马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林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阿克XXXX宾馆服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新XX维吾尔自治区阿克XX市人民法院(2023)新2X01民初X1XX号民事判决的第一、第三项;2.变更(2023)新2X01民初X1X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X级工伤待遇XX,XXX.X元(其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XX,23X元,停工留薪期工资X,X2X.X)”;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仲裁机构及一审法院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过高,应当按照《2021年阿克XX地区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复函》计算;二、因上诉人为被上诉人缴纳了社会保险,所以鉴定检查费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三、上诉人诚信经营,无任何被执行案件,保全并非本案必要诉讼支出。

古丽XXX·马XX辩称,一、一审法院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正确;二、由于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停止缴纳医疗保险,导致被上诉人X0X元的鉴定费无法通过阿克XX社保中心申请,所以应当由上诉人承担;三、被上诉人提出财产保全并不存在法律障碍,且被上诉人身份也合法,劳动者也可作为“被告”申请保全。

阿克XXXX宾馆服务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阿克XXXX宾馆服务有限公司不向古丽XXX·马XX支付八级工伤待遇1XX,202.X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古丽XXX·马XX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古丽XXX·马XX自201X年X月开始到阿克XXXX宾馆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保洁,阿克XXXX宾馆服务有限公司缴纳了社会保险,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X0X.2X元/月,于2022年3月2X日在受阿克XXXX宾馆服务有限公司安排,下去做核酸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当日开始在阿克XX地区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22年3月2X日至2022年X月X日),该期间的医疗费已由交通事故责任人赔付,古丽XXX·马XX自受伤住院治疗出院后再未回阿克XXXX宾馆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于2022年X月X日阿克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阿市)人社工伤认(2022)1X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古丽XXX·马XX于2022年3月2X日受到的伤害为工伤。2023年X月1X日,阿克XX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阿地劳(初)鉴2023年11X号《阿克XX地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鉴定古丽XXX·马XX伤残情况为:桡骨远端骨折(左侧)(术后)伴腕关节轻度功能障碍,工伤X级,无生活自理障碍,阿克XXXX宾馆服务有限公司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仲裁委申请仲裁,阿市劳人仲裁字(2023)第2XX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阿克XXXX宾馆服务有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阿克XXXX宾馆服务有限公司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另查明:古丽XXX·马XX受伤后,阿克XXXX宾馆服务有限公司以1.X03元/月的标准发放了四个月的工资合计X,X12元。因阿克XXXX宾馆服务有限公司给古丽XXX·马XX缴纳社会保险,古丽XXX·马XX在阿克XX社会保险中心已经成功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XX,XX3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XX,X12元和鉴定费300元。本案审理中,古丽XXX·马XX为了保全财产,支出了保险费1XX.2元,保全费1,2X1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古丽XXX·马XX申请劳动仲裁时效是否已过;2.阿克XXXX宾馆服务有限公司应否向古丽XXX·马XX支付X级工伤待遇1XX,202.X元。关于焦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工伤保险待遇的仲裁时效从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具之日起开始起算,或者公司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发生时效中断效果。因此本案中,古丽XXX·马XX申请仲裁的时效为2023年X月1X日至202X年X月1X日。关于争议焦点2,根据《工伤保险条》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第二款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规定,古丽XXX·马XX出院后再未到阿克XXXX宾馆服务有限公司上班,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22年12月2X日。根据《新XX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时所在洲,市(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为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八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分别1X个月和X个月计发……》的规定阿克XXXX宾馆服务有限公司向古丽XXX·马XX支付以2021年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X,X1X月标准向古丽XXX·马XX支付1X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X,0X0元(X,X1Xx1X个月)。阿克XXXX宾馆服务有限公司主张该公司系私营企业,私营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X0,X2X元,仲裁委按照非私营单位年平平均工资计算古丽XXX·马XX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没有法律依据的意见,无法律及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限…的规定,古丽XXX·马XX应该享受停工留薪期X个月(2022年3月2X日至2022年X月2X日),其计算标准为古丽XXX·马XX的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待遇2,X0X.2X元。阿克XXXX宾馆服务有限公司向古丽XXX·马XX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X,X2X.X元(2,X0X.2XxX=1X,23X.X减去已发放的X,X12元)。古丽XXX·马XX在鉴定过程中支出的检查费X0X元,该因鉴定而产生的检查费由阿克XXXX宾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险费及保全费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费用,该费用应由阿克XXXX宾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阿克XXXX宾馆服务有限公司主张不予支付X级工伤待遇无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一、依法驳回阿克XXXX宾馆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阿克XXXX宾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古丽XXX·马XX支付X级工伤保险待遇1XX,202.X元(其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X,0X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X,X2X.X元、鉴定检查费X0X元);三、阿克XXXX宾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古丽XXX·马XX支付保险费1XX.2元,保全费1,2X1元,合计1,3XX.2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向被上诉人支付八级工伤待遇1XX,202.X元。劳动者因工伤后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中,古丽XXX·马XX于2022年3月2X日受伤后,经阿克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3年X月1X日阿克XX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工伤八级。古丽XXX·马XX与阿克XXXX宾馆服务有限公司均认可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2022年12月2X日,根据《新XX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时所在州、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为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八级伤残职工分别按1X个月和X个月计发。因此,阿克XXXX宾馆服务有限公司应当按照202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支付古丽XXX·马XX1X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1XX,202.X元。阿克XXXX宾馆服务有限公司主张按照《2021年阿克XX地区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复函》为标准计算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鉴定检查费X0X元因阿克XXXX宾馆服务有限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停止缴纳医疗保险而导致古丽XXX·马XX未能通过阿克XX社保中心申请,即过错在阿克XXXX宾馆服务有限公司,所以一审法院判决由上诉人支付该费用无误;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是为了避免在诉讼过程中产生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形,与被保全人的执行案件情况无关,且本案中古丽XXX·马XX也不存在给阿克XXXX宾馆服务有限公司造成损失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阿克XXXX宾馆服务有限公司主张的保全费并非必要诉讼支出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阿克XXXX宾馆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阿克XXXX宾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审判长丁XX

审判员古扎力XX·阿XX热西提

审判员张XX

法官助理哈XXXX·XX

书记员木巴XX·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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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2/20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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