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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涉嫌盗窃罪,律师为其减少刑期

招远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被告人彭X、巫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谋盗窃他人汽车三元催化器牟利,为此准备车辆以及电锯等作案工具,并拉被告人巫X某入伙,后三被告人驾驶租来的车辆从广东东莞窜至山东多地实施盗窃行为,三被告人白天驾车踩点寻找作案目标,夜晚趁无人之际实施盗窃行为,由彭X负责使用电锯切割三元催化器,巫X与巫X某负责放风。三被告人合伙于2022年8月5日、6日先后多次在招远、龙口、栖霞实施盗窃他人车辆三元催化器的行为后变卖,累积获得赃款23675元。

办案经过:

律师经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被告人彭X认罪认罚,并向合议庭提出被告人彭X具有从犯、自首、初犯等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合议庭采纳辩护人部分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彭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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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3/2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招远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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