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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修好后在修理厂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吗?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责任免除情形中第九条规定: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无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那么,如果车辆已经维修保养改装完毕,在修理厂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情形吗?李律师办理的一起交通事故就是这种情况,让我们来看看法院如何认定吧~


案例简述


王X的汽车因事故送到某汽车维修厂修理。王X在修理完毕后驾驶车辆快要驶出汽修厂时,因视线遮挡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在交通事故理赔诉讼中,保险公司提出根据商业保险条款,被保险车辆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办案经过


李律师了解到王X已因该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过失致人死亡罪),服刑期间妻子与他离婚、出狱后经济窘迫,事故后王X已支付6万元给死者家属。面对死者家属130万余元的赔偿请求,李律师深知此案能否争取到由保险公司理赔,对王X非常重要。

                   律师意见


深入分析案情后,针对保险公司的这一拒赔理由,李律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下节选自本案代理意见原文):

首先,从证据方面而言,保险公司仅举证《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未提交投保单等证明其对投保人明确告知过免责条款的相关证据。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免责条款未作明显提示、也未明确告知投保人并对内容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其次,从立法目的来看,《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因此,保险公司设定该免责条款是基于“车辆在维修、保养、改装期间处于不适合正常行驶、事故发生的风险明显增加的状态,在此状态下,显著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理赔风险,超出了保险公司可承保的风险范围”,一旦发生事故,则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因此,对“维修、保养、改装期间”不能扩大解释,而应当将其理解为“被保险车辆存在影响安全行驶的故障并且正处于在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而且事故的发生与维修、保养、改装项目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中,事故发生在涉案车辆已经维修完毕后,虽未驶离维修厂,但经检测涉案车辆制动系、转向系、行驶系、照明系均符合技术标准,不存在影响安全行使的故障,事故的发生与维修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不应适用这一免责条款。

再次,从保险公司拒赔的通知时间来看,《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案事故发生于2020年7月19日,即使按照本案诉前调解之日2022年11月29日确定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来算,保险公司也应当自接到理赔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核定是否理赔,核定后三日内通知受益人或被保险人拒赔通知。因此,保险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开庭时方才提出拒赔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应当采纳其拒赔意见。

因此,涉案车辆已投保,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死者家属主张的赔偿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王X不承担理赔责任。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1、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人员的交通费等合计129万元;2、保险公司支付王X已垫付的6万元。


通过本案代理律师的专业代理与不懈努力,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不必承担巨额赔偿的满意后果,而且还将其先前已支付的6万元索要回来,一箭双雕,当事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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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12/13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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