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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2、蔡XX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日至6月2日,被告人张X2、蔡XX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住处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X弄XXX号XXX室,配置电脑,安装赌博软件,通过自己非法获取的赌博帐号,召集多人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从中获利。2020年6月2日晚,公安机关在上址当场抓获被告人张X2、蔡XX,查获参赌人员孙某某、吴某某、钱某某、张1等人(均另处)及用于网络赌博的电脑机箱、赌资等物。经查,案发当天,被告人张X2、蔡XX赌博帐号内投注金额为102,58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2、蔡XX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2、蔡XX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X2、蔡XX均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各辩护人关于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相符,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但综合本案具体情节,不宜对二名被告人适用缓刑,故各辩护人关于对二名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2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日起至2021年1月1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蔡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日起至2021年1月1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缴获的赌资、犯罪工具一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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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5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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