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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周某某与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纠纷

患者周某某与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纠纷

(2019)苏05民终10940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19日,患者周某某因骑电瓶车摔伤前往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夜里突发脑梗,医方行“脑血管造影术+经导管颅内血管血栓去除术”。9月30日出院并于2018年10月16日在家中死亡。

办案经过

一审法院根据南通市医学院会的鉴定,认为医方诊疗行为与患者病情恶化、死亡无因果关系。但我发现鉴定报告中有明显的避重就轻,缺乏具体依据的分析说明。关键在于医方直接采用血管内取栓治疗不符合规范,存在过错。经我努力,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医方未对患者疾病危重程度及“静脉溶栓治疗”可行性及风险等给予充分说明、告知,损害了患者一方的知情权,为患者争取到30000元的赔偿。

审判长  沈维佳

审判员  曾XX

审判员  沈军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陆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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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4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标      的:3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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