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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与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医疗纠纷(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静安分院)

徐XX与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医疗纠纷(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静安分院)

(2023)沪0106民初21467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25日,患者徐XX入住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静安分院),入院诊断:放射性脑病、垂体功能减退症等,2019年9月30日中午许,患者突然意识不清,当日18:51患者死亡,死因为垂体危象、休克等。

办案经过

查阅病例后,我发现医院在抢救中激素使用有错误,并且存在护理及抢救欠缺规范的过错。经过我的努力沟通,上海市浦东新区医学鉴定结果确认了医方的损害结果,最终法院判决医方赔偿金额546000余元。

审判员  金 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燕妮

书记员  杨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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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7/1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标      的:546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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