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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赞皇县人民法院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X23)冀0X2X刑初XXX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X,绰号XX,男,XXXX年X月X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X0X22XXXX0XX2X0XX,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XX县,住广东省汕头市XXX。2X23年X月X日因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赞皇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X23年X月X0日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X23年X月XX日被赞皇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河北省赞皇县看守所。

辩护人冉XX,河北儒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陆XX,河北儒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沈XX,绰号XX,男,XXXX年2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22XXXX02233X3X,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XX县,住广东省汕头市XXX。2X23年X月X日因涉嫌掩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赞皇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X23年X月X0日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X23年X月XX日被赞皇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河北省赞皇县看守所。

辩护人薛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XX,男,XXX2年X月2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0X2XXXX2XX2XX0X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XXX,住河南省平顶山市XXX。2X23年X月XX日因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X23年X月XX日被赞皇县公安局逮捕,2X23年XX月X日被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X23年XX月XX日被本院监视居住至今。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以赞检刑诉(2X23)XX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沈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任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及其辩护人冉XX、陆XX、被告人沈XX及其辩护人薛XX、被告人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X、2X23年X月至X月,名为“XXX”的微信群内传播淫秽视频非法牟利,该微信群非法获利进入冯XX注册的X川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XX注册的X川X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经河北XX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该两家公司账户共计收入XXXXXXX3.X0元,XX公司账户流水XXX元、XXX公司账户流水XXX元。被告人黄XX、沈XX在明知对方是传播淫秽视频牟利资金的情况下,将部分上述资金转至林XX、林X等个人账户,并指使林XX、林X等人将转账金额取现(约2X00余万元),取现后被告人黄XX、沈XX以取现的形式涉嫌帮助该网站洗钱(约2X00余万元)。被告人王XX将其银行卡出借给张XX(在逃)接收传播淫秽物品非法牟利资金XXXX23元,后王XX取现2X余万元。

2、2X23年3月,被告人黄XX从网上寻找淫秽色情网站代理,获得代理权后,在微信上建立微信群“XXX”组织群内成员约2X0人,2X23年X月份开始在群内发送黄色视频链接进行牟利,发送黄色视频链接2X余条,非法获利X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XX、沈XX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百X十X条之规定,均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百X十X条第X款之规定,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被告人王XX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百X十X条之X第X款之规定,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XX、沈XX、王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并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XX对公诉机关指控未持异议。

被告人黄XX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未持异议,主要辩称:X、被告人黄XX在本案中并非起主导作用,系从犯;2、被告人黄XX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于坦白,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属于自首;3、被告人黄XX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上缴违法所得。

被告人沈XX对公诉机关指控未持异议。

被告人沈XX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未持异议,主要辩称:X、对被告人沈XX涉案金额有异议;2、被告人沈XX系本案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沈XX自愿认罪认罚;X、被告人沈XX系坦白。

被告人王XX对公诉机关指控未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X、2X23年X月至X月,名为“XXX”的微信群内传播淫秽视频非法牟利,该微信群非法获利进入冯XX(另案处理)注册的X川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XX(另案处理)注册的X川X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经河北XX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该两家公司账户共计收入XXXXXXX3.X0元,XXX公司账户流水XXX元、XXX公司账户流水XXX元。被告人黄XX、沈XX在明知对方是传播淫秽视频牟利资金的情况下,将部分上述资金转至林XX(另案处理)、林X(另案处理)等个人账户,并指使林XX、林X等人将转账金额中2X00万元取现,取现后由被告人黄XX、沈XX将现金交给上线“XX”。被告人王XX将其银行卡出借给张XX(在逃)接收传播淫秽物品非法牟利资金XXXX23元,后王XX取现2X余万元。

2、2X23年3月,被告人黄XX获得淫秽网站代理权后,在微信上建立微信群“XXX”组织群内成员2X0人,2X23年X月份开始在群内发送黄色视频链接进行牟利,发送黄色视频信息3X条。
另查明,在第X起犯罪中被告人黄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在第X起犯罪中被告人黄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沈XX、王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被告人黄XX、沈XX、王XX均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黄XX第X起犯罪违法所得人民币X0000元,第X起犯罪违法所得人民币X00元,上述共计人民币X0X00元已退缴;被告人沈XX违法所得人民币X0000元,已退缴;被告人黄XX、沈XX2X23年X月2X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XX派出所抓获后未被临时羁押;被告人王XX2X23年X月X日至2X23年X月XX日临时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X、沈XX、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黄XX手机截图;河北XX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被告人黄XX手机检查笔录;赞皇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XX派出所抓获经过:海宁市公安局尖山派出所抓获经过;海宁市看守所临时羁押证明;赞皇县公安局院头派出所未临时羁押说明、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及党群关系证明;证人付XX证言;同案犯林XX供述;被告人黄XX、沈XX、王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沈XX明知他人实施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犯罪,而通过转账、取现等方式帮助其转移犯罪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XX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视频信息并获得利益,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其银行卡出借并帮助取现,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XX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黄XX在本案中系从犯,经查明,被告人黄XX在犯罪中并非起到次要、辅助作用,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黄XX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黄XX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上述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黄XX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黄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上述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黄XX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黄XX自愿退缴违法所得,本院酌情予以考虑,上述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沈XX辩护人辩称,对被告人沈XX涉案金额有异议,经查,同案犯林XX供述与被告人黄XX、沈XX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涉案金额为2X00万元,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沈XX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沈XX系从犯,经查明,被告人沈XX在犯罪中并非起到次要、辅助作用,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沈XX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沈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上述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沈XX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沈XX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上述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沈XX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X0000元,本院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王XX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黄XX、沈XX、王XX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百X十X条第X款、第X百X十X条第X款、第X百X十X条之X第X款、第X十X条第X款、第X款、第X十X条、第X十九条、第X十X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X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X、被告人黄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零X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万元;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X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X年零X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万X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X日,折抵刑期X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X日,折抵刑期X日,即自2X23年X月X0日起至2X2X年X0月X日止)。

X、被告人沈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零X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万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X日,折抵刑期X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X日,折抵刑期X日,即自2X23年X月X0日起至2X2X年2月X日止)。

X、被告人王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X个月,缓刑X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X、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黄XX违法所得人民币X0X00元,被告人沈XX违法所得人民币X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X、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X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X份,副本X份。


判长刘XX

审判员祁XX

人民陪新X

X〇XX、X月X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康XX

书记员冯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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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12/2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赞皇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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