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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辽0X02民初1XX0号

原告:尤XX,男,1XX3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XXX,身份证号码

XXXXX30X0XXX1X.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浩南,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XX,河北XX。

被告:李XX,女,1XX1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黑山县XXX,身份证号码210X2X1XX10X0X002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被告李XX之夫,1XX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黑山县XXX,身份证号码210X2X1XX201102X1X。

原告尤XX与被告李XX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X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尤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著作权产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享有冀作登字201X-F-0X0XX《XX图》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原告作为河北省XX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全国剪纸协会会员、河北省民间艺术家、河北省工美协会会员,其剪纸作品在全国范围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剪纸作为我国一项传统文化在民间流传甚广。经原告查证发现,被告在淘宝网店“XX师剪纸二部”生产销售的剪纸底稿,未经授权使用原告《XX图》美术作品,侵犯了原告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负面的社会影响。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原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李XX辩称:被告售卖的剪纸是在其他商家购入的,被告并不知道侵犯了原告尤XX的著作权。另外,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被告无侵权的恶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XX于2023年10月2X日给付原告尤XX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X00元(已给付);

担;

二、案件受理费2X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尤XX负

三、原、被告就本案美术作品《XX图》侵权赔偿事宜已经一次性解决完毕,再无其他争执。;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宇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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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10/2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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