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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主张佣金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主张佣金

成功案例

诉讼过程

原被告的诉求和理由

原告杨X诉称,被告厦门某公司向原告承诺推荐客户签约可按成交总金额 的1%拿佣金。2022年7月,原告带客户周X到被告某楼盘看房,之后不断跟进,最后促成周X购买房产。被告按约应向原告支付3万余元佣金,但被告一直拒绝支付,故原告杨X向厦门某院提出诉求要求被告支付佣金30827.72元及逾期支付的资金占用利息,被告辩称被告的某某报备协议及佣金规则中XX确,XX源系统内已存在的客户及客户直系亲属(包含父母、 配偶、子女或在同一户口本内成员)不是有效客户,不能获得佣金。原告所主张的客户在原告接待之前,已经单独至被告营销中心并被被告监控系统和XX源系统收集、存档,该客户并非有效客户。而且佣金规则仅适用于住宅,不适用于车位。原告主张应结算佣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审理经过

原告为了证XX自己的主张,提供了自己与被告销售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现场带看照片、自己与客户的微信聊天记录、某某报备系统、房管局备案信息等,因被告始终认为原告诉称的客户周X并不是首访客户,属于其XX源系统内的客户,故不能算是原告带过来的客户,不能算佣金。法院总结争议点在于1、周X是否原告推荐的首访客户?2、佣金如何计算?法院认为:被告在其名源系统并未向推荐人XX确XX源系统登记客户的范围,更没有向推荐人XX确被XX源系统人脸识别过的客户就不再是首访客户。而且原告向案涉系统报备客户时,系统并未进行拦截或者对其进行非首访客户提醒,原告作为推荐人有理由相信周X系首访客户,而后进行持续跟踪并提供相应的服务。此外,被告要成功销售出房产,前提要有客户的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便后续跟踪推荐、销售。 即使周X在原告报备之前到过案涉销售中心的现场,但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XX其工作人员有为周X提供相关信息登记、介绍楼盘等服务,周X的此次到访并不能认定为其已经成为被告的客户。 故被告主张周X并非案涉系统规定的首访客户,证据与理由不足, 本院不予采信。由于被告销售人员向原告介绍某某营销时仅说佣金为总价的1%,并未XX确该总价系住宅加车位。故佣金并不包括车位。由于双方对于周X是否属于首访客户有争议,所以没有支持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的利息。

法院判决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佣金2万9千余元。

案件总结

原告自己写诉状提交到法院立案,后因为案情较为复杂,证据拿捏不准,故找到本律师。本案的案由为合同纠纷,那么原告就得XX确其诉讼主张的佣金金额具体算法,其主张的佣金依据,由于现实中房产中介与开发商之间往往并没有书面合同,销售人员与中介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并不完整,所以一旦发生纠纷,可能会因为双方的约定不XX导致举证不充分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自己立案时提交的证据并不充分,本律师介入后,指导当事人补充搜集证据,包括开发商的某某营销系统的录像以及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用开发商某某系统条款与目前的条款进行对比,进一步证XX该营销系统条款是开发商制定的,不断在更改当中,而最初的条款并没有XX确定义首访客户,另本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既然被告说客户周X在其XX源系统上,为什么原告带该客户到营销中心,销售人员并没有指出是其已有客户,连客户的联系电话都没有,而在客户首次进入营销中心,其是没有权限对客户进行人脸识别的。在原告带客户到营销中心时,被告不仅不知道客户已有来过,反而在其营销系统中还反馈具体进展情况,只是在结算佣金时才抗辩客户不是首访客户呢?原告作为居间人,已经促成了客户周X购买案涉房子,被告没有理由不支付佣金,且本律师通过判例检索了类似判例提交给法院,最终法官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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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11/06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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