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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赔偿责任主体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赔偿责任主体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本案于2018年8月立案受理。现本案审理终结。

案情简介:(简略):

2015年5月21日,王X与吕X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吕X为王X装修房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半包,总价款为48万元;施工内容包括基建改造、水电、泥工、防水、木工、油漆等。后,吕X以包清工的方式将木工工作交给葛X操作,2015年12月25日,葛X在房屋内进行木工作业,因操作失误导致高处坠落受伤。

法官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葛X、吕X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为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雇佣合同,也叫劳务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供劳务,由对方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形态;而承揽合同则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劳动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对于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认定,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一是合同标的,雇佣合同的标的为劳务,雇主对于雇员的日常劳动过程一般会严加管理,而承揽人交付的合同标的则为工作成果,定作人对具体的工作过程并不太关心;二是当事人的地位,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一般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雇员对雇主的人身依附性较强,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和定作人的地位是平等的,承揽人具有相对独立的自主性,定作人一般不干涉其劳动过程;三是劳动的性质,雇员的劳动一般融入雇主的整体业务或经营活动当中,构成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承揽人从事的劳动则是一项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四是工作条件和设备的提供,雇员一般利用雇主提供的场地、工具和其他设备开展活动,而承揽人一般自行提供劳动工具,主要依赖自己的技术设备条件完成工作;五是报酬的给付,雇佣关系一般持续时间较长,且较为固定,劳动报酬一般以定期给付为主,而承揽关系一般持续时间较短,报酬一般在交付工作成果时一次性结算。

本案中,吕X从业主方承揽装修工程后,以包清工的形式将木工、油漆工等工程肢解分包给他人施工。基于合同的主给付内容决定合同性质的理论,直接以劳动者个人为合同主体的包清工形式,应当认定为雇佣合同。因此,葛X与吕X之间应属于雇佣关系,葛X在为吕X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有权请求吕X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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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0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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