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首页> 裁判案例> 刑事诉讼

律师向检察院提交辩护意见书,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决定不起诉。

太仓市人民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219 号

被不起诉人***,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软件开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村1组。

被不起诉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由太仓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 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用交换的方式,通过***************************,向***非法提供包括姓名、手机号码、工作单位等内容公民个人信息******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11月26日,被不起诉人***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苹果手机、II盘等物证;

2.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5,太仓市公安局提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其他刑事诉讼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7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太仓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