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首页> 裁判案例>

男方不按离婚协议配合房产过户,起诉后迫使其配合过户。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2022)川 0112民 初3167号



诉讼请求:

一、判决确认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号的住房归原告单独所有。

二、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到相关机构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

三、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5月11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位于成都市****************号的住房归女方所有,女方需向男方支付人民币**********元。其中包括首付款借支******的伍万元,1-4月份陶**支付的按揭款八千元,**需在2011年5月16日前付清所有相关费用,即办理完手续后陶**需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相关手续。”2022年初,被告要求原告提前结清按揭,并表示结清后将及时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3月2日原告还完按揭贷款后多次联系被告,但被告却诸多借口,一再推诿,至今未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开庭后经法官调解,对方表示配合过户,原告实现了诉讼请求。


其他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5/0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