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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男方不承担抚养孩子义务,成功为女方及孩子维权

婚内抚养费纠纷案

(2022)川0121民初4388号  金堂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曹XX,

原告:徐XX

法定代理人:徐XX(二原告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群,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

被告:曹XX

二原告向法院诉求主张婚姻期间未承担的两原告的抚养费合计12万余元。被告自两原告出生后,长时间在外务工,很少有将收入转回家用于二原告的日常生活开支,两原告开支基本靠姥姥家抚养,被告未尽到父亲责任和义务。

本律师作为二原告及法定代理人的诉讼律师,指导并帮助法定代理人尽量搜集有关两原告各项抚养费开支的证据,以及被告未尽到父亲责任义务的证据。

最终,被告在诉讼律师和法院的说服下,同意两原告的诉讼请求,达成分期支付抚养费的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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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9/0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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