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
审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4)晋民终217号
案情简介
某银行与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郑棉棉律师作为某银行的委托代理人经过查询发现某公司为一人公司且未填写财务报告,故依法申请追加该公司的唯一股东为被执行人。
案件结果
驳回上诉人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依法追加某某人为某银行与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的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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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6/1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