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京0108民初27394号
原告:北京XX公司,住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XX。
法定代表人:王XX,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雪莲,北京法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1046部队,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X。
法定代表人:范XX,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男,中国人民解放军61046部队千部,住部队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男,中国人民解放军61046部队千部,住部队宿舍
原告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中XX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1046部队(61046部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雪莲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郭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249266.08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1046部队向原告北京XX公司支付工程款249266.0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
七日内支付;二、驳回原告北京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44.18元,原告北京XX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1046部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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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6/28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标 的:249266元
行 业:建设工程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