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请人):王X,身份证号码 152327XXXXXXXX,住址内蒙古通辽市XXXX号,委托代理人吴XX(北京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XX(北京光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被申请人):北京XX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XX,法定代表人王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X(该公司员工)。
2022 年 9 月 20 日,王XX与北京XX签订培训服务协议书,约定培训费 36000 元,后因符合退费条件,双方协商一致退费 35000 元,但北京XX仅退款 3500 元,剩余 31500 元未退还,王X遂申请仲裁。
办案经过
北京光业律师事务所接受王X委托后,律师团队仔细研究案件合同及相关证据,梳理事实脉络。在仲裁过程中,积极准备仲裁申请材料,精准阐述我方主张及依据。庭审中,律师凭借专业知识和出色的辩论能力,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进行有力回应,充分举证质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培训费 31500 元;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暂计算至 2024 年 6 月 24 日的资金占用费 1239.12 元,并继续支付后续资金占用费;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 4000 元;
本案仲裁费 17000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判决理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申请人符合退费条件且双方已协商一致退费金额,被申请人应按约定履行退款义务,未履行则应承担相应责任,包括支付资金占用费和律师费,仲裁费根据责任划分承担。
审判人员 刘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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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12/1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