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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未遂)、诈骗罪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3)冀1XX3刑初31X号

公诉机关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XX,男,1XX1年X月13日出生于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身份证号码:132X011XX10X132X1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XXX,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XXX。2023年3月2X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2X日被逮捕。2023年X月21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廊坊市广阳区监委会决定留置,同年X月2X日经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1日被速捕。现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XX,男,1XX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身份证号码:131XX21XXX0X0X2X3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XXX,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XXX。2020年X月2X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2023年3月2X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2X日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吕维维,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XX,男,1XX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身份证号码:132X011XXX0X0X2X1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XXX,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XXX。2023年X月1X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2X日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XX、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娄XX,男,1XX3年X月1X日出生于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身份证号码:132X211XX30X1XXX1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XXX,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XXX。2023年3月2X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2X日被速捕。现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侯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XX,男,1XX1年X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身份证号码:132X011XX10X12101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XXX。2023年X月2X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2X日转为取保候审。同年X月2X日被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X月X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XX、陈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XX,男,1XXX年11月X日出生于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身份证号码:132X011XXX110X2X1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XXX,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XXX。2023年3月2X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2X日被逮捕同年X月1X日被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X月X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辩护人张XX、孟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廊广检刑诉(2023)2X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X、朱XX犯贪污罪(未遂)、诈骗罪,被告人朱XX、娄XX、孙XX犯诈骗罪,被告人朱XX犯贪污罪(未遂),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X月2X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23年11月1X日,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延期审理;2023年12月1X日,公诉机关建议本院恢复审理。202X年2月2X日,公诉机关再次建议本院延期审理;202X年3月2X日,公诉机关建议本院恢复审理。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及其辩护人王XX、黄XX,被告人朱XX及其辩护人吕维维,被告人朱XX及其辩护人王XX、XX,被告人娄XX及其辩护人侯XX,被告人孙XX及其辩护人XX、陈XX,被告人朱XX及其辩护人张X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朱XX对起诉指控的贪污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认为量刑过重,不认可其构成诈骗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朱XX在贪污的犯罪事实中属于犯罪未遂,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XX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人朱XX对起诉指控的贪污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认为量刑过重,不认可其构成诈骗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朱XX在贪污犯罪中,属于犯罪未遂,系从犯,没有获利,自愿认罪,检察机关量刑过重,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XX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娄XX不认可其构成诈骗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娄XX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若认定娄XX构成犯罪,被告人娄XX系从犯,没有获利,系自首,系初犯、偶犯,应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缓刑。

被告人朱XX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XX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若认定被告人朱XX构成诈骗罪,朱XX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赔退赃,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被告人朱XX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朱XX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系从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XX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XX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孙XX不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201X年,被告人朱XX利用其担任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XXX(以下简称XX村)村委会村务负责人,负责协助政府在XX村范围内开展XX国际机场XX经济区综合保税区和起步区搬迁补偿安置等相关工作的职务便利,指使XX村支部委员张XX以村委会名义出具朱XX、朱XX、朱XX(三人均系XX村外嫁女且非农业户口)具有祖遗补偿安置资格的虚假证明,伙同朱XX、朱XX骗取国家补偿安置房,因上述补偿安置房未建成而未获得。具体如下:

(一)201X年被告人朱XX从刘XX手中购买XX村原村民朱XX出售给他人一处宅基地及地上物,该处宅基地位于XX村XX场区域。201X年X月,XX村搬迁前进行宗地图登记时,被告人朱XX与被告人朱XX商定将该处宅基地宗地图权利人姓名登记为朱XX,宗地图编号为131XX3013XXXJCXXXXX。201X年X月,该宗地图公示后,被告人朱XX欲将该处宅基地以祖遗名义申请特殊人员补偿安置房,与被告人朱XX共谋,以朱XX妹妹朱XX的名义申请祖遗补偿安置房。被告人朱XX、朱XX在朱XX父亲朱XX尚在世的情况下,虚构朱XX为XX村已死亡村民朱XX继承人的事实,将宗地图权利人姓名由被告人朱XX更改为朱XX,后被告人朱XX指使张XX以XX村委会名义开具朱XX为朱XX继承人符合祖遗补偿安置的虚假证明,并作为村委会村务负责人在有关朱XX的虚假搬迁材料上签字或授权张XX代其签字。被告人朱XX明知朱XX不符合祖遗补偿安置房申请条件,代朱XX与廊坊市广阳区XX镇政府、廊坊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朱XX取得特殊安置人员安置面积110平方米、按综合成本价购买面积30平方米。依据协议约定,朱XX取得特殊安置人员安置面积110平方米的市场价为人民币XXXXX0元,以综合成本价购买30平方米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为人民币3XXXX元,合计人民币XXXXX0元:协议签订后,该协议由被告人朱XX领取并保管,因房屋未建成协议约定补偿安置面积未交付使用。

(二)201X年底,被告人朱XX从XX村村民朱XX手中购买一处宅基地及地上物。201X年X月,XX村搬迁前进行宗地图登记时,被告人朱XX与被告人朱XX商定将该处宅基地宗地图权利人姓名登记为朱XX,宗地图编号为131XX3013XXXJCXX03X(以下简称JCXX03X)。201X年X月,该宗地图公示后,被告人朱XX欲将该处宅基地以祖遗名义申请特殊人员补偿安置房,遂找朱XX提供相关材料,将自己购买的该处宅基地虚构为朱XX父亲朱XX(当时已死亡)的宅基地,将宗地图权利人姓名由被告人朱XX更改为朱XX。后被告人朱XX指使被告人朱XX以朱XX的名义办理申请祖遗补偿安置手续,指使张XX以XX村委会名义开具宗地图编号JCXX03X的宅基地系朱XX祖遗的虚假证明,并作为村委会村务负责人在朱XX有关搬迁资料上签字或授权张XX代其签字。被告人朱XX明知朱XX提供的相关搬迁补偿安置材料不真实,代朱XX与廊坊市广阳区XX镇政府、廊坊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朱XX取得特殊安置人员安置面积110平方米、按综合成本价购买面积 30平方米。依据协议约定,朱XX取得特殊安置人员安置面积110平方米的市场价为人民币XXXXX0元,以综合成本价购买30平方米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为人民币3XXXX元,合计人民币XXXXX0元。协议签订后,该协议由被告人朱XX领取并保管,因房屋未建成,协议约定补偿安置面积未交付使用

(三)201X年,被告人朱XX从他人手中购买本村村民朱XX一处宅基地及地上物。201X年X月,XX村搬迁前进行宗地图登记时,被告人朱XX将购买的朱XX原有宅基地宗地图权利人姓名登记为其儿子朱XX,宗地图编号131XX3013XXXJCXX10X(以下简称JCXX10X)。201X年X月,宗地图公示后,因朱XX认为自己有搬迁补偿安置资格向朱XX索要补偿安置,而其继承的其继父朱XX的宅基地于2011年被其卖掉,被告人朱XX便将宗地图编号JCXX10X的宅基地权利人姓名变更为朱XX(当时已死亡),虚构该宅基地为朱XX的宅基地,并与朱XX商定,由朱XX提供身份证等证件申请祖遗特殊人员补偿安置房。后被告人朱XX安排张XX以XX村委会名义开具宗地图编号JCXX10X的宅基地为朱XX祖遗的虚假证明,并作为村委会村务负责人在朱XX有关搬迁资料上签字或授权张XX代其签字。201X年X月2X日,朱XX与廊坊市广阳区XX镇政府、廊坊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朱XX取得特殊安置人员安置面积110平方米,以综合成本价购买面积30平方米。依据协议约定,朱XX取得特殊安置人员安置面积110平方米的市场价为人民币XXXXX0元,以综合成本价购买30平方米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为人民币3XXXX元,合计人民币XXXXX0元。协议签订后,协议由被告人朱XX领取并保管,因房屋未建成,协议约定补偿安置面积未交付使用。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XX、朱XX、朱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XX、朱XX、朱XX、朱XX、刘XX、尹XX、XX、朱XX、张XX、XX、赵XX、王XX、朱XX、XX、邢XX等人的证言,《廊坊市广阳区北京XX国际机场XX经济区综合保税区和起步区搬迁补偿安置方案》,XX镇党委、政府及XX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情况说明,测绘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宗地图,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到案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201X年10月,被告人孙XX在XX村以他人名义承包1X0亩左右的土地用于种植树木。201X年X月,XX村因北京XX机场XX经济区综合保税区和起步区搬迁安置,搬迁工作组进驻到村,并以多种形式宣传搬迁补偿安置政策,严禁各类抢栽抢种发生。被告人朱XX作为村委会负责人,明知上述政策,仍找到被告人孙XX,要求孙XX将在XX村承包的全部土地转租给其种树骗取国家补偿款,未获孙XX同意。201X年X月,被告人朱XX将孙XX叫到其家中,与孙XX商定由孙XX将其承包的XX村XX东侧无树木的3X.121亩土地转租给朱XX,由朱XX种上树获得地上物补偿款后一人一半。后被告人朱XX将被告人娄XX、朱XX、朱XX叫到其家中商定,将上述转租的土地分成四份,分别以娄XX、朱XX、朱XX(朱XX父亲)朱XX(朱XX大伯)的名义转租,栽上树申请地上物补偿款,201X年10月X日前,被告人朱XX在朱XX指使下,联系卖的人在上述3X.121亩土地上种上油松。201X年10月至201X年12月,上述土地抢裁抢种的油松经第三方公司清点、评估后,被告人朱XX获得国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2X1XX20元,其中以娄XX名义转租的土地获得地上物补偿款为人民币X0XX10元,以朱XX名义转租的土地获得地上物补偿款为人民币XXX0X0元,以朱XX名义转租的土地获得地上物补偿款为人民币XX3XX0元,以朱XX名义转租的土地获得地上物补偿款为人民币XXXXX0元,被告人孙XX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XXX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赵XX的证言证实,201X年,孙XX承包了XX村XX地周围大概130多亩地。201X年,其开始替孙XX看地。201X年X月,孙XX让其在村里找人帮他种白薯,其在XX村找了刘XX、赵XX、张XX、马XX、刘XX帮助孙XX种白薯。201X年10月,孙XX和其打电话说晚上会有车进地栽树,到时候车到了别拦。晚上其看着这些车进了地里以后就走了,第二天其在地里转的时候,发现一夜之间白薯地上种了油松,油松种在了白薯的沟里,没有破坏白薯,具体种了多少棵不清楚。

证人马XX、朱XX、朱XX等人的证言证实内容与证人赵XX所证内容基本一致。

2.证人龙XX的证言证实,XX那块地在201X年拆迁之前科的是白薯。在拆迁之前,在白薯地沟子里还种过松树,是朱XX的亲二姐朱XX带人种的。XX村在拆迁期间不允许村民种植木。在拆迁之前一个月村里来了几百个保安,这些保安在村里维持秩序,不让村民种树,一旦被保安发现种树,就会立刻被制止树苗都不会让进村。这块地的树苗是保安来之后朱XX带人栽的。

3.证人尹XX的证言证实,XX东侧的土地管理员是孙XX平时看这块地的人是赵XX,最后公示的时候这块地是朱XX、朱XX、娄XX、朱XX。201X年X月份,这块地上种植了白薯大概是201X年10月份,这块地上种过松树。其在第二天早晨才发现的,具体数量说不好,这些树木的东西间隔X0公分左右:南北间隔有一米半左右,密密麻麻,地上都种满了。

X.证人马XX的证言证实,其参与XX村拆迁工作的时候是廊坊市XX镇司法所的所长,其到XX村以后没有给具体职务,只是让其带一个小组。201X年X月份,XX村开始拆迁,其不太清楚是否有抢栽抢种的情况出现。201X年12月份,其参与到XX村拆迁工作组,负责起草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村民在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签字,然后其再签字,这个补偿协议就交给审核组谈成十来户后,财务组就会让其签一个地上物补偿审批表,之后按照这个审批表向村民发钱。现场清点评估的人应该是王XX,她是评估公司的人,负责XX村和XX村的地上物评估

X.证人赵XX的证言证实,其是XX镇XX拆迁工作组的长。201X年X月份,XX村开始拆迁,那会就已经宣传了不允在修建房屋和种植树木了。其负责土地拆迁的工作,根据种植的树木品种,还有根据树木的直径、树木的高低来进行评估赔偿,根据不同树木有不同的拆迁政策。XX村有抢栽抢种的情况,清点的标准是用手能否直接拔起来,要是能拔起来,这树就不算了,从X月份开始宣传以后,其认为应该避免不了这种情况出现。XX清点四联单的签名是其本人签的,其印象中在四联单上没有标注“新”字的情况,在XX清点时也没有新栽、老栽的说法,村委会也没有召开过讨论新栽老栽不同赔偿标准的会议。拆迁的安保组大概是201X年X、X月份进村的,到XX清点完成后车里,印象中间没有撤离过,白地的补偿标准是每亩12XXX元。

证人曹XX、陈XX等人的证言证实内容与证人赵XX所证内容基本一致。

X.证人张XX的证言证实,其是廊坊市XX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业务资产评估助理,其参与了XX村XX附着物现场清点,,其中朱XXX.23亩的XX是其小组清点的。因为清点时公司没有要求现场签字,王XX是XX村XX附着物资产评估项目的负责人,后来都是她签的字。现场清点人员不会在四联单上标注“新

的字样,其也没有听过新栽、老栽的说法,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内容与证人张XX所证内容基本一致,

X.证人许XX的证言证实,201X年廊坊市广阳区XXXXX清点补偿时,其任XX镇人民政府镇长。其记得201X年年底有1XX多亩苗圃在产权所有人没有在补偿协议书上签字的情况下,XX公司强推了大概几十亩。后来双方通过协商,政府同意补偿XXX多万元,合X万多元一亩,党政班子会议研究通过后,对苗圃的产权所有人进行了补偿。朱XX在201X年XX村XX清点时,任XX村村委会副主任,负责村务工作,在XX清点中配合镇政府开展工作,负责在XX地上附着物的四联单上签字进行确认。

证人刘XX、高XX关于1XX多亩苗圃补偿的内容与证人许XX所证内容基本一致。

X.廊坊市广阳区XX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X年至2020年期问,北京大型国际机场XX经济区综合保税区和起步区XXX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时任XX村村委会副主任、村务负责人朱XX作为该村主要负责人负责协助政府部门开展XX村搬迁补偿、农田处置等相关工作,并负责在农田地上物清点表上代表XX村村委会签字。

X.廊坊市广阳区XX出具的关于XX村拆迁安置期间限控措施的情况说明证实,201X年X月23日开始,XX镇对限控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管控和打击管控范围内的抢栽、抢种、抢养、抢建等行为。

10.廊坊市广阳区XX出具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地上物评估明细表、地上物补偿审批表、地上附着物补偿发放表、赔偿明细、冻结账户情况等书证证实,娄XX收到XX镇人民政府发放的地上物附着补偿费共计X232X0元;朱XX收到XX镇人民政府发放的朱XX的地上物附着补偿费共计XXX0X0元;朱XX收到XX镇人民政府发放的朱XX地上物附着补偿费共计XXXXX0元;朱XX收到XX镇人民政府发放的朱XX的地上物附着补偿费共计XX3XX0元,以上所有款项经娄XX帮助转入朱XX指定的账户。

11.廊坊市广阳区监察委员会调取的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XXX201X年10月3日卫星图像图、XX村XX朱XX、朱XX、朱XX、娄XX勘测图证实,201X年X月份后孙XX没有种过白蜡;孙XX在黑线范围外没有种植过白蜡

12.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调取的孙XX与朱XX、娄XX、朱XX、朱XX等人的租地协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补充合同等书证证实,上述租地协议、转包合同、补充合同系朱XX等人伪造。

13.涉案四处地块XX清点四联单证实,其中第一、三、四联不存在标记“新”字字样,第二联经与廊坊市广阳区XX镇政府、廊坊市广阳区住建局和廊坊市XX集团联系,均未找到。。

1X.廊坊市XX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XX村油松评估单价说明证实,评估公司主要采用《廊坊市广阳区北京XX国际机场XX经济区综合保税区和起步区撤迁补偿安置方案》文件作为主要文件,并结合各类地上物长势、密植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造林技术规程GB/T1XXXX-201X》即油松用材林密植度为110株/每亩,水源涵养地密植度为XX株/每亩进行作价评估。XX村共有XX块土地种植油松,进行了评估作价。其中单价评估为110元每颖的土地12块,单价评估2XX元以下的共有XX块土地,单价评估201元至X20元的共有11块土地。

1X.廊坊市广阳区XX出具的关于XX村征迁间题情况说明、党政班子会议记录、公告、公告照片等书证证实201X年X月12日起,XX村整体征迁工作开始,指挥部在村内张贴了公告,并以悬挂横幅、宣传车录音流动广播、村街大喇循环广播等方式进行宣传,禁止抢栽抢种。不存在新栽、老栽的认定,且安保组进村后没有中途撤离过。拆迁补偿流程严格按照廊坊市广阳区北京XX国际机场XX经济区综合保税区和起步区搬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1X.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交清单证实,2023年X月2X日扣押朱XX现金人民币二万元;2023年X月2X日扣押朱XX现金人民币五万元。

1X.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说明证实各被告人的到案情况1X.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1X.被告人朱XX、朱XX、娄XX、朱XX、孙X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上列证据所证基本一致。

针对被告人朱XX、朱XX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贪污罪的量刑建议过重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综合全案,被告人朱XX涉及三起贪污的犯罪事实,合计人民币20XX0X0元,被告人朱XX参与其中一起。综合本案贪污的犯罪事实及犯罪起数,犯罪未遂及主从犯的情节,以及二被告人均表示认罪的态度,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朱XX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朱XX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过重。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此情节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XX、朱XX、娄XX、朱XX、孙XX构成诈骗罪的公诉意见,经查,政府拆迁工作人员的证言中提到在XX清点时,对于树木是否可以赔偿的标准是能不能将树拔起来,能拔起来就不予赔偿,涉案油松虽在拆迁工作组进村后栽种,但经过了镇政府、村委会、评估公司等多方清点,最终政府对涉案油松进行了赔偿,且XX清点四联单的第二联至今没有找到,在案证据也无法证实镇政府陷入错误认识。综合全案证据材料来看,本案被告人朱XX利用其担任XXX村务负责人的身份,以及在XX清点过程中代表村委会负责审批签字的便利条件,伙同上述被告人在拆迁工作组进村后通过连夜栽种油松的手段,非法占有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行为,更符合贪污罪的法律构成要件。故公诉机关关于此情节的公诉意见,本院不子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X利用其担任廊坊市广阳区XXX村务负责人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朱XX、朱XX、娄XX、朱XX、孙XX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X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朱XX、朱XX、娄XX、朱XX、孙XX均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朱XX、朱XX、朱XX在贪污国家补偿安置房的犯罪中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依法对被告人朱XX、朱XX、朱XX从轻处罚被告人朱XX、朱XX、娄XX在庭审中认罪悔罪,被告人朱XX、朱XX、孙XX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孙XX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辩护人关于此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朱XXXX、朱XX、娄XX、朱XX、孙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X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留置一日折抵有期徒刑一日。即自2023年3月2X日起至2032年3月2X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朱X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娄X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朱X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朱XX犯贪污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

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孙XX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

七、被告人朱XX违法所得人民币2X1XX2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八、涉案补偿安置房屋三处交付给廊坊市广阳区XX,由廊坊市广阳区XX依法处理

九、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朱XX违法所得2万元、被告人朱XX违法所得X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十、被告人孙XX违法所得3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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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5/27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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