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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诈骗罪 金额特别巨大获得缓刑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鄂1102刑初8号

公诉机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XX,男,2002年2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 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穿山镇高平XX之二,住广西  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穿山镇高平镇平地屯221号之二。因涉嫌 诈骗罪,于2023年8月29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 年9月27日经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经本院决定,

于2024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永帅,湖北XX律师。

被告人卢XX,男,2004年8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 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XX之一,住广西壮  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XX下街屯76号之一。因盗窃,  于2020年4月2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不执 行);因犯盗窃罪,于2021年6月4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8月28日被 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黄冈市黄州区人 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4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汪XX,湖北XX律师。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州检刑诉[2023]220号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谭XX、卢XX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  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州区  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XX及其  辩护人高永帅,被告人卢XX及其辩护人汪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8月25日,被告人谭XX通过“飞机” 软件认识上线刘XX(另案处理),并根据上线指令以更改微信个   人资料,添加微信好友的方式牟利。当日21时许,谭XX伙同卢   柳任、植XX(另案处理)、覃XX(另案处理)、严XX(另案   处理)四人相约至柳州市柳江区穿山镇高坪镇平XX之二谭


胡伟家中,按照上线刘XX的指示,将各自的微信头像换成黄冈  市委领导头像,微信昵称随机更换成宁静致远、海纳百川、厚德  载物其中一个,微信地址更换成湖北黄冈,并在手机上下载   "Todesk"远程操控软件。次日8时许,谭XX和覃XX将卢XX、 植XX、覃XX、严XX的4部手机摆放至桌子上进行操作,通过  微信搜索上线提供的手机号码添加好友,添加成功以后,再按照  上线指导的话术,冒充领导与对方进行沟通,并要求对方添加上  线提供的微信号码为好友。卢XX的微信号(微信昵称:宁静致  远,微信号:11r-040813)添加的好友朱XX按要求添加微信(微  信昵称:楚峡云归,微信号:wxid_z78p4oasxgrs22)后,对方称向 其工商银行账户转账298万元,并提供网上转账电子回执,要求朱  双喜向其指定账户(XX银行账户:62148XXXX41891)转账298万元,因朱XX警觉未遂;严XX的微信号(微信昵称:海纳百川, 微信号:yh200XXXX0888) 添加的好友李XX按要求添加微信(微信 昵称:程门立雪,微信号:wxid_p9zxblptep9h22)  后,对方要求李 承光通过银行卡进行转账,因李XX警觉未遂。事后,谭XX获 利620元,卢XX获利22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 转账电子回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周X的证言; 3.被害人朱XX、李XX的陈述;4.同案人刘XX、植XX、覃XX、严XX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谭XX、卢XX的供述与辩解; 6.电子数据:谭XX、卢XX等人的支付宝交易记录及微信聊天记 录,证明上述指控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XX、卢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 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XX、卢XX冒 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 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谭XX、卢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 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谭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 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被告人卢XX判处有期徒刑二 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谭XX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并签字具结。其辩护人辩护认为:1.被告人谭XX的行为属于诈骗未遂,且无其他加重情节;2.被告人谭XX在本案中属于从犯,依 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3.被告人谭XX仅是提供移动设备,其他 的诈骗行为均是上线通过远程操控完成,不能认定谭XX对诈骗 全部金额承担责任。

被告人卢XX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并签字具结。其辩护人辩护认为:1.被告人卢XX构成自首,依法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卢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  宽处理;3.被告人卢XX在犯罪中并非起策划、管理、指挥等作用,  应是提供手机微信,应当认定为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  或免除处罚;4. 因被告人卢XX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5.被告人卢XX曾多  次想拿回自己的手机要求退出,其犯罪的主观心态并不强。综上,  请法庭对被告人卢XX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公诉机关提交的证 据已当庭质证、认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XX、卢XX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

仍为其提供帮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 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谭XX到案后如实 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卢X 任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对其 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谭XX、卢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 从宽处理;被告人谭XX、卢X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 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谭XX、 卢XX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 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 如 下 :

一 、被告人谭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 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 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 、被告人卢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 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 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 、追缴被告人谭XX违法所得620元,追缴被告人卢XX违 法所得2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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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5/02/0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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