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县人民法院
原告曾X,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
委托代理人肖世贵,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X,女,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X与被告徐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曾X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X以因各种客观原因为由,请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曾X负担。
审判员 王振勇
书记员 王XX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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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6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南靖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