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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与张XX、汤XX、吴X、中国XX公司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X,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中国XX公司业务员,现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郎慧君,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媛媛,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女,1932年10月2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农民,现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XX,女,1975年1月2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农民,现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X,男,1995年10月23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农民,现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隋然,辽宁XX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负责人于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XX,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赵XX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桓民二初字第00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XX及其委托代理人郎慧君、肖媛媛、被上诉人张XX、汤XX、吴X共同委托代理人隋然、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桓民二初字第005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解 芳

代理审判员 高 伟

代理审判员 赵XX

书 记 员 郭XX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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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06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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