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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XX与赵X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乔XX。

委托代理人曹永峰,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XX与被告赵XX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以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3月30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乔XX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马会兰

书 记 员  赵光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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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30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标      的:5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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