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刚,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XX,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女,汉族。
原审被告文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文县城关XX。
法定代表人张XX,任县长。
杨XX因杨XX诉文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文县人民法院(2014)文行初字第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文县人民法院(2014)文行初字第41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文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德林
审 判 员 张耀曦
代理审判员 李海涛
书 记 员 刘张刚
其他诉讼仲裁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4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