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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杨XX、文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刚,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XX,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女,汉族。

原审被告文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文县城关XX。

法定代表人张XX,任县长。

杨XX因杨XX诉文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文县人民法院(2014)文行初字第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文县人民法院(2014)文行初字第41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文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德林

审 判 员  张耀曦

代理审判员  李海涛

书 记 员  刘张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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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4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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