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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与周XX、王X、石XX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周XX。

法定代理人石XX。系上诉人母亲。

委托代理人钟耀锋,广西金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X。

委托代理人董XX,XXX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XX。

一审第三人石XX。

上诉人周XX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2013)兴民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邹XX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唐X、代理审判员毛XX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邢XX担任记录。上诉人周XX的法定代理人石XX、委托代理人钟耀锋,被上诉人王X及其委托代理人董XX,被上诉人周XX、一审第三人石XX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扣除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时间70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讼争的兴安县兴安XX延伸段南端九天圣龙山XX第81幢401号房屋(4、5、6楼)、1楼1号车库形成和来源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2013)兴民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退还上诉人周XX。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邹XX

审判员  毛XX

审判员  唐XX

书记员  邢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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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2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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