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周XX。
法定代理人石XX。系上诉人母亲。
委托代理人钟耀锋,广西金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X。
委托代理人董XX,XXX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XX。
一审第三人石XX。
上诉人周XX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2013)兴民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邹XX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唐X、代理审判员毛XX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邢XX担任记录。上诉人周XX的法定代理人石XX、委托代理人钟耀锋,被上诉人王X及其委托代理人董XX,被上诉人周XX、一审第三人石XX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扣除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时间70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讼争的兴安县兴安XX延伸段南端九天圣龙山XX第81幢401号房屋(4、5、6楼)、1楼1号车库形成和来源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2013)兴民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退还上诉人周XX。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邹XX
审判员 毛XX
审判员 唐XX
书记员 邢XX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2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