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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俞强,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蒲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新战,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青岛平度拓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晓鹏,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

上诉人张XX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42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张XX于2014年8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XX申请撤回上诉,程序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X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4863元、公告费300元,由张XX负担(被上诉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上诉人张XX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给付被上诉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2432元,由张XX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XX员龚XX

书记员 石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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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31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4863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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