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赵XX,男,195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利川XX。
委托代理人资X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XX,重庆XX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希尔安大道XX。
法定代表人乔XX,区长。
委托代理人杨智,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重庆市合川区国土房管局征收办副主任。
上诉人赵XX因征收公告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15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适格原告是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合川府征公[2012]42号《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合阳城街道牟山村3社4社7社10社、利川村2社8社及利川村村集体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所提起行政诉讼系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行政行为,上诉人赵XX以个人名义起诉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因此,一审裁定驳回起诉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上诉人赵X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尹 洁
代理审判员 邬继荣
代理审判员 罗华国
书 记 员 王 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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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05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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