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原告沈X。
委托代理人刘海,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颜X。
委托代理人陈XX,江苏XX律师。
原告沈X与被告颜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缪春霞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海、被告颜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X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5月相识、相恋,××××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沈XX甲,××××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沈XX乙。婚后不久,被告便不尽家庭义务,极少做家务,其收入也很少用于家庭开支。双方性格不合,被告时常为生活琐事辱骂原告。从2014年7月起,原告便一直在外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双方已无法进行有效的思想沟通,感情确已破裂。为此起诉离婚,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沈XX甲由原告抚养,次女沈XX乙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颜X辩称,原、被告系初中同学,双方婚前有充分了解,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也没有什么矛盾。原告有过对婚姻不忠的行为,但被告予以了原谅。婚后被告生育了两个孩子,基本没有上班,在家做家庭主妇,尽家庭义务。原告应当多想想被告的好,珍惜现有的家庭关系,毕竟还有两个孩子,离婚对孩子会有伤害,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沈X与颜X系初中同学,于2003年5月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沈XX甲,××××年××月××日生育次女沈XX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以及颜X怀疑沈X有外遇等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庭审中,因双方对婚姻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同学,双方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现结婚已近十年,且育有两个女儿,具备较好的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及感情信赖问题发生矛盾,进而影响到夫妻关系。对此,作为原告,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情分,规范和约束自己的交往行为,维护家庭的和谐和稳定。作为被告,出现夫妻矛盾,应妥善处理,避免采用激化矛盾的方式方法,伤害到夫妻感情。双方现生育有两女儿,且次女尚不足三岁,更需要双方共同的关心与呵护。综合分析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应该说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如能多加沟通、互谅互让,多为家庭和子女的利益考虑,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沈X与被告颜X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沈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苏州市XX,账号:10×××99。
代理审判员 缪春霞
书 记 员 陆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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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17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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