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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XX公司诉被告杨X、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胜县人民法院

原告广安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朝阳,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9日。

被告李XX,女,汉族,生于1974年6月29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XX公司诉被告杨X、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安XX公司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安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安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傅X

书记员  田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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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03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武胜县人民法院

标      的:2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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