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胜县人民法院
原告广安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朝阳,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9日。
被告李XX,女,汉族,生于1974年6月29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XX公司诉被告杨X、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安XX公司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安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安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傅X
书记员 田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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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03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武胜县人民法院
标 的:2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