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原告胡XX,女,1960年2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建业,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X,北京市XX。
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X。组织机构代码679XXXX5533。
法定代表人王XX。
原告胡XX与被告中XX公司(以下简称中XX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谭桃园担任审判长,法官周X、人民陪审员陈XX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XX的委托代理人郑建业、史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XX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XX诉称:2004年,北京XX公司将密云县XX、5号楼、7号楼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滁州市XX公司(以下简称滁州二建)。后因滁州二建无力继续承建该住宅楼工程,滁州二建将未完成工程转包给被告中XX公司。在建设7号住宅楼时原告便向该工地供应水泥,但滁州二建与中太XX一直未支付水泥款。2010年,原告与被告中XX公司经过结算,签订还款协议书,协议约定:前期滁州二建承建7号楼时所欠原告的水泥款68175元由被告中XX公司承担还款,7号楼交工后,30日内将欠款一次性付清,如不按约定时间还清欠款,按全款每天百分之0.1支付违约金。2012年12月份,7号住宅楼全部完工,原告找到被告结算,被告中XX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经多次催要,被告分别于2011年底支付3000元、2012年底支付5000元,仍欠60175元未付清。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水泥款60175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原告胡XX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还款协议原件,证明滁州二建欠胡XX水泥款68175元,且中XX公司同意承担滁州二建的上述债务,并作出还款计划;2、授权委托书复印件,证明赵XX系中XX公司万利花园项目的全权代理人;3、胡XX与赵XX的通话录音,证明赵XX认可中XX公司仅偿还8000元,尚欠6万元余元未还。
被告中XX公司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本院庭审质证,原告胡XX提交的证据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04年,北京XX公司将北京市密云县XX、5号楼、7号楼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滁州二建。滁州二建在建设7号住宅楼时,胡XX向该工地供应水泥,滁州二建拖欠水泥款68175元,此后中XX公司承接了万利花园3号楼、5号楼、7号楼工程。2010年9月21日,中XX公司向胡XX出具还款协议书,还款协议载明:“我中XX公司,现承接的万利花园3号楼、5号楼、7号楼,前期滁州二建公司承建7号楼时所欠胡XX水泥款陆万捌仟壹佰柒拾伍元整现由我中XX公司承担还款,7号楼交工后三十日内将欠胡XX水泥款一次付清,如不按约定时间还清欠款,按全款每天百分之0.1支付违约金。如不按上述协议执行,可向密云县人民法院起诉”。上述还款协议加盖了中XX公司的公章,赵XX作为经手人在协议下方签名。庭审中,胡XX称中XX公司只向其支付8000元,至今尚欠60175元未付清。
上述事实,有胡XX提供的上述证据及到庭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滁州二建在建设万利花园7号住宅楼时,向胡XX购买水泥,胡XX与滁州二建之间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胡XX作为出卖人交付了货物,滁州二建应当支付价款,但滁州二建拖欠水泥款68175元,因此滁州二建系债务人,胡XX系债权人。此后因中XX公司承接了万利花园7号楼工程,其自愿承担滁州二建所欠胡XX的水泥款,并且向胡XX出具了还款协议,胡XX接受了该还款协议,该行为表示胡XX同意滁州二建将债务转移给中XX公司。中XX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将68175元水泥款偿还给胡XX,但其仅偿还8000元,尚欠60175元至今未付,故胡XX起诉要求中XX公司偿还此款,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中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胡XX支付六万零一百七十五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二十四元、公告费六百五十元由被告中XX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谭桃园
代理审判员 周XX
人民陪审员 陈XX
书 记 员 崔XX
其他债权债务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16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标 的:6817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