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XX,男。
委托代理人李鑫,天津津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XX,男。
委托代理人东X,天津星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XX,男。
委托代理人东X,天津星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与被告韩XX、赵XX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XX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XX、赵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后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
审 判 长 周XX
审 判 员 殷XX
人民陪审员 宛 榕
书 记 员 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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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0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标 的:8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