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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X与韩XX,赵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XX,男。

委托代理人李鑫,天津津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XX,男。

委托代理人东X,天津星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XX,男。

委托代理人东X,天津星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与被告韩XX、赵XX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XX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XX、赵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后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

审 判 长  周XX

审 判 员  殷XX

人民陪审员  宛 榕

书 记 员  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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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0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标      的:8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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