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首页> 裁判案例> 交通事故

李XX,黄XX与郑XX,郑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定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XX,女,198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广西桂平市人,住广西桂平市。

原告黄XX,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广西桂平市人,住广西桂平市。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志强,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XX,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

被告郑XX,男,1996年5月9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

法定代理人郑XX(郑XX父亲),本案原告之一。

法定代理人陈XX(郑XX母亲),女,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黄XX诉被告郑XX、郑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黄XX于2014年5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黄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XX、黄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梁梅燕

书 记 员  陈 威

其他交通事故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罗定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