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XX,女,198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广西桂平市人,住广西桂平市。
原告黄XX,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广西桂平市人,住广西桂平市。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志强,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XX,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
被告郑XX,男,1996年5月9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
法定代理人郑XX(郑XX父亲),本案原告之一。
法定代理人陈XX(郑XX母亲),女,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黄XX诉被告郑XX、郑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黄XX于2014年5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黄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XX、黄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梁梅燕
书 记 员 陈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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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罗定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