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陵县XX,住所地宁陵县。
法定代表人乔X,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廉颇,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X(洪)强,男,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赵杰,河南XX律师。
上诉人宁陵县XX因与被上诉人侯X(洪)强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陵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宁陵县XX法定代表人乔X及委托代理人李廉颇,被上诉人侯X(洪)强及委托代理人赵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侯X(洪)强于2014年6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宁陵县XX于2014年7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侯X(洪)强撤回起诉、上诉人宁陵县XX撤回上诉,均系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陵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05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侯X(洪)强撤回起诉;准许上诉人宁陵县XX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用2351元,减半收取1175.5元,由被上诉人侯X(洪)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用2351元,减半收取1175.5元,由上诉人宁陵县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XX
审判员 尤XX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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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09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2351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