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XX,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王刚,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
原告孙XX与被告张X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刚,被告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XX诉称,2012年原告在“联合资讯”杂志上看到被告发布广告,宣称唐山市古冶区赵XX境内有果山对外承包,该果山拥有“枣树及其他果树,7000多棵,已结果,1.5万平方米散养场,特种养殖场地600平米”。原告即联系到被告,双方随即签订了“转包合同”,租期自2012年9月10日至2032年9月10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支付被告人民币6万元整,作为前两年的承包费用。原告接手后,即雇佣王XX、孙XX,负责管理果山及放牧,但经营中原告发现果树也只有1000多棵,而且其实际可用散养场地与被宣传相差甚远,多出部分实际为他人承包范围,原告无权使用。原告在生产经营中,被告又多次对原告的正当经营放牧活动进行干涉阻挠,对原告用水,用电进行控制,2013年3月,原告找到被告协商,被告不仅不同意协商,反而对被告拳脚相加,致使被告受伤,于古冶区第三人民医院诊治。因被告虚假宣传,违反合同及恶意伤人原因,致使原告无法正常经营,无法实现承包目的,原告特诉至贵院,要求解除同被告的承包合同,并返还原告剩余承包款45000元,望判如所请。
被告张X辩称,一、原告陈述称被告广告内容说7000棵树、承包面积与事实不符,此内容可以现场核实实际棵树,另承包面积是甲方原承包面积内的果树和养殖场转包给乙方(以合同为准不存在争议),原告在签订承包合同先后4次考察现场,合同中并未提起果树,原告是一个正常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原告控被告在承包期间,多次阻挠原告正常放牧、控制水电与事实不符,在承包期间原告在被告的住房后院1米宽的夹道内放羊,并破坏了卫星接收器3台和门前的果树(现场为证),另切开水泵管道至今没有交过水电费,被告没有做出任何阻挠放牧行为。三、原告为盖羊棚未经允许拆掉原兔场砖瓦使用,后经被告发现原告答应到期后恢复兔场原状,并在修道时破坏了100多颗果树(有现场、照片为证),被告要求恢复原建筑并做出赔偿,原告堆在院内的水泥及山上扔的死羊、饲料垃圾等给予清除。四、根据合同内容第一段表达,原告因保护不善、脱离管理造成火灾(经多次劝说只完成了承包范围内三分之一的防火道),造成过火面积100余亩,烧毁树木1000余颗,申请法庭依法依据合同内容作出评估并责令原告作出相应赔偿承担法律责任。五、原告指控被告的打骂行为根本不存在。另可查大马路派出所案情记录,原告及其弟(孙XX)把被告骗到车上谈话时实施绑架、殴打,要求法庭责令原告实施赔偿并负相应法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告孙XX通过2011年(5月21日至5月27日)《河北联合资讯广告》第106页杂志看到被告发布的广告,并经实地查看,于2012年9月10日与被告张X签订了“转包合同”,被告张X将其承包的位于原唐山市东矿区XX承包的林地转包给原告孙XX,用于畜牧养殖,承包期20年,自2012年9月10日至2032年9月10日止;承包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每年30000元整,两年后,每年50000元,首付两年,两年以后,上打租,承包费不变。原告如约交付给被告前两年承包费60000元。原告孙XX在承包经营过程中,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与被告张X发生纠纷,要求解除转包合同。被告张X不同意解除。
本院认为,原告孙XX与被告张X所签《转包合同》前经过实地勘察,因此,对原告陈述称被告发布的广告与事实不符的陈述不予采信,又该合同原、被告签订《转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该合同有效。在该合同中双方并未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在纠纷发生后,双方也未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且原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在违约过程中具有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该合同签订后,双方有依法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原告无权要求返还租金45000元。被告在其抗辩部分的第三、四项属于反诉,因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且未交纳反诉费用,故本案不予涉及。被告抗辩部分第五项,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行解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XX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25元,原告孙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牟XX
审 判 员 许XX
代理审判员 杜XX
书 记 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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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1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标 的:6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