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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XX公司与威海市XX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游戏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传辉,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XX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戏XX公司与被告威海市XX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游戏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乔 卉

代理审判员  时XX

代理审判员  张XX

书 记 员  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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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2/08/1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2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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