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游戏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传辉,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XX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戏XX公司与被告威海市XX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游戏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乔 卉
代理审判员 时XX
代理审判员 张XX
书 记 员 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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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2/08/1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2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