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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夏X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华西XX1201自编之一。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XX,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燕,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X,系张家港市塘桥易XX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夏X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清泉

代理审判员  刘艺琳

人民陪审员  陆荣华

书 记 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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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0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标      的:2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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