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朱XX,女,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胡一,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洛市XX公司。住所地:山X县城关镇北新街西XX。
代表人王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XX,男,汉族,系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穆XX,陕西XX律师。
被告山X至西安XX联营车队。住所地:山X县城关镇北新街西XX。
负责人张XX,男,汉族,系该车队队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X诉被告商洛市XX公司、山X至西安XX联营车队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朱XX以其与二被告之间的纠纷愿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愿意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且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朱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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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杨XX
书记员 姚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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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07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山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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