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梁县人民法院
原告重庆XX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淮远古韵北XX。
法定代表人肖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先恩(特别授权),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淮远古韵北XX、2号。
法定代表人孔XX,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XX公司与被告重庆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XX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XX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XX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重庆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青华
书 记 员 程乃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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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14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铜梁县人民法院
标 的:8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