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梁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XX,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XX,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雷先恩、梁X,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XX,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夏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申请撤回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王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田风友
书 记 员 程乃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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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铜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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