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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夏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铜梁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XX,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XX,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雷先恩、梁X,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XX,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夏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申请撤回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王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田风友

书 记 员  程乃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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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铜梁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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