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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XX、张XX与郭XX 、第三人郭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原告夏XX,女,1959年2月3日出生。

原告张XX,男,1983年4月27日出生。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海芳,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XX,女,1999年10月10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郭XX,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

被告郭XX,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

被告郭XX,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

原告夏XX、张XX与被告郭XX、第三人郭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该案与本案(2013)淇民初字第1711号民事案件即原告夏XX、张XX与被告郭XX、郭XX、第三人郭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有牵连且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2013)淇民初字第1710号民事案件并入(2013)淇民初字第1711号民事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王润通

审 判 员  宋丽君

人民陪审员  李志勇

书 记 员  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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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0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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