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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邓XX、卢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负责人:郭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XX,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超,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XX,男,汉族,系受害人邓XX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XX,女,汉族,系受害人邓XX母亲。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学军,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罗XX,男,汉族。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XX、卢XX,原审被告罗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13)清英法民一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并未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上诉。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13)清英法民一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60.34元,减半收取为5080.17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薛延光

审 判 员  罗文雄

代理审判员  郑家驹

书 记 员  何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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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24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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